向史而新 凝聚起奋进新时代的磅礴伟力

省档案馆大楼。

省档案馆馆藏清代五大连池火山喷发满文档案文献。

大中小学生一体化思政课堂。

黑龙江历史记忆展。

风展红旗——黑龙江红色历史档案展。本版图片均由省档案馆提供

□薛永强 本报记者 杨宁舒

1948年6月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成立了国际档案理事会,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促进档案学的发展;保护人类的档案遗产不受损害;鼓励人们利用和研究档案。1980年,我国被国际档案理事会接纳为A类会员国以后,积极参加国际档案理事会的各种活动,并于1996年承办了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2007年,为庆祝国际档案理事会成立60周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决定将每年的6月9月定为“国际档案日”。2013年,国家档案局首次确定将每年6月9日“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宣传活动日,今年的主题是“筑梦现代化 奋斗兰台人”。

经典史册,传续万代薪火;卷册文案,展示千秋伟业。今年6月9日,是第17个国际档案日,档案人迎来了自己的节日。

今年恰逢黑龙江省档案馆建馆60周年,60年奋斗不息,一甲子沧桑巨变。省档案馆建馆60年的辉煌历程,见证了一代代兰台人拼搏奋进的时代足迹,镌刻着龙江发展进步的历史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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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载砥砺奋进

构建连续完整龙江历史记忆

1964年2月8日,省档案馆正式成立,与省档案局实行局馆合一体制,履行全省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省级档案保管利用职能。2018年机构改革后,省档案馆独立设置,开启了档案馆奋进新征程的时代篇章。

岁月更迭,甲子轮回。省档案馆自成立以来,历经艰难创业、恢复重建、创新发展、现代化转型等阶段,档案工作实现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历史跨越,不断谱写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档案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一代代档案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馆库设施不断完善,馆藏资源日益丰富,业务建设持续加强,档案开发硕果累累,档案服务不断创新,信息化建设成果显著,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厚植资源留存国家记忆。省档案馆馆藏由建馆初期的125个全宗、46000余卷,发展到现在的431个全宗、90余万卷册,7组档案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完成第三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省委历次主题教育活动等重大活动档案接收,脱贫攻坚档案归集进馆,形成了门类齐全、内容丰富、地方特色鲜明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全面记录和反映了黑龙江自清代设治以来340余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及社会生活历史发展进程,构建了连续完整的龙江历史记忆。

精心管护筑牢安全根基。1965年省档案馆建筑竣工使用,库房面积为3195平方米;1973年省档案馆五常战备后库建成使用;2009年省档案馆迁入现址,库房建筑面积9326平方米,配有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闭路监控系统、温湿度自动调控系统,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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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载两次飞跃

依法向社会公布档案10余万件

固本强基蓄势赋能发展。省档案馆始终把国家档案局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评价作为事业科学发展的标尺,1998年、1999年连续奋战,成功实现了业务晋升的两次飞跃,先后被命名为国家二级档案馆、国家一级档案馆;2018年、2023年又接受了国家档案局全国副省级以上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评价的两次大考,取得优良等次,续写了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依法管理、治理档案工作,走出龙江路径。省档案馆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积极推进配套法规建设,推动全省档案法规体系建设沿着科学、规范的轨道不断前进。近年来,省档案馆制定了《省档案馆涉及群众权益档案利用办法》《省档案馆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办法》《关于调整接收单位名册的通知》等档案规范性文件,使档案利用、接收、征集、管理等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为民惠民坚守人民立场。1980年,中共中央开放历史档案的决定,极大地推进了向社会开放历史档案的进程。《档案法》颁布实施,加快了档案开放步伐。2003年,省档案馆成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2005年被省政府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场所,2012年更名为省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十四五”以来,省档案馆向社会公布档案10余万件,年均接待国内外查阅者2500余人次,调档5000余卷10万余件,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科技兴档数字赋能发展。2002年《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发布,信息化建设纳入省政府信息化总体规划,2009年初步建成了局域网、政务网、互联网“三网一库”的档案网络。2015年起,省档案馆全力实施存量档案数字化工程,馆藏应数字化率已从2015年的不足5%提高到目前的60.59%,历史档案文件级目录达到67%,建国后档案文件级目录达到100%,事业转型升级步入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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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载深耕细作

多项成果获国家及省部级奖项

建设基地打造红色堡垒。“九五”规划提出“努力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基地”,1997年,省档案馆利用馆藏档案资源开展社会教育,先后举办了《让档案为历史作证》《在那抗日战场上》《黑龙江历史记忆》《风展红旗——黑龙江红色历史档案展》等各类展览30余个。2001年11月,省档案馆被我省命名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后又先后被命名为中共黑龙江省党史教育基地、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和省直机关党建活动教育基地。

深耕细作躬身档案编研。1980年,随着历史档案的开放,省档案馆先后编纂出版了《清代黑龙江档案史料选编》《中共黑龙江省委重要文件汇编》《东北地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等大型档案史料汇编。进入新世纪以来,省档案馆先后编纂出版了《731部队罪行铁证》《中国档案精粹·黑龙江卷》《黑龙江档案春秋》等共30余种150余册,多项成果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项,挖掘档案价值结出累累硕果。

传承文化讲好档案故事。2005年、2017年“黑龙江档案信息网”“龙江档案”微信公众号分别上线后,融媒传播力度凸显,截至目前,网站总点击量已突破40余万人次,公众号排名步入全国副省级以上综合档案馆微信公众号第一矩阵。

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1989年,省档案馆派员随中国档案工作代表团赴北欧5国访问。1996年,美国、日本、英国、韩国等国学者、专家先后到省档案馆访问、交流。自2011年起,省档案馆先后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档案部门建立了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开启中俄双方档案领域互融共进新模式,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作出档案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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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载创新发展

走出龙江特色高质量发展之路

60年来,省档案馆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走出了一条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具有龙江特色、切合档案实际的发展之路,积累了宝贵经验。

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60年来,省档案馆始终将“党管档案”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深入落实“四个好”“两个服务”目标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档案馆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60年来,省档案馆从初创建馆、恢复发展到搬迁新馆,能够得到长足发展,关键在于省委省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省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在提高社会档案意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档案馆事业发展的本质要求。60年来,省档案馆始终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大局提供服务,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服务,使档案价值得到充分体现,档案馆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狠抓基础业务建设,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必然途径。省档案馆今天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几代档案工作者不断加强档案基础业务的建设。60年来,一代又一代的档案工作者勤奋工作,无私奉献,进行档案基础整理工作,为档案保管利用和各项工作开展打下了基础,为建设数字档案馆、提升档案工作水平筑牢根基。

档案人常说,弘扬坚守使命、甘于奉献的兰台精神,是档案馆事业发展的坚实保障。因为档案事业肩负着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使命,而要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档案工作者必须发扬以事业为重、淡薄名利的奉献精神和勇挑重担、苦干实干的拼搏精神,坚守平凡,进而创造非凡。

六十载砥砺奋进,一甲子风华正茂。在第17个“6·9”国际档案日之际,省档案馆致力于记录传承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龙江故事,连续开展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档案开发成果发布、馆藏档案公布、档案文创产品展示、档案展览等系列活动,生动展现了档案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等领域取得的突出成就,以及在存史资政育人等工作中的独特价值和创新创优,积极服务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和龙江文化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省档案馆将继续以高效精准的专业服务助力龙江振兴发展,谱写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档案法律知识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违法行为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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